/ 人工智能及自主代理經濟

香港人工智能及自主代理法律服務

新興科技及人工智能法律

隨著人工智能代理在金融、法律及業務流程中自主運作,一套型新的法律框架正在成形。天成律師事務所就代理式人工智能系統的法律及監管問題,為科技公司、金融機構及創辦人提供意見,涵蓋人工智能代理責任、自主交易可執行性、反洗錢合規,以及《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的數據治理責任。

/ WHO WE ADVISE

Who this is for

AI startups

Liability structuring, IP ownership, and contracting frameworks for AI products.

Financial institutions

Deploying AI for trading or compliance — navigating SFC and HKMA requirements.

Web3 & DeFi

AI agents interacting with smart contracts, tokenised assets, or payment rails.

Corporates

Legal risk for agentic systems that make decisions or enter obligations.

AI asset managers

Portfolio management AI — SFC licensing, governance, and compliance design.

AI founders

Legal structuring, terms of service, data governance, and regulatory strategy.

/ 業務範疇

01 — 人工智能代理責任

當人工智能代理造成損害或產生法律義務時,誰需承擔法律責任?我們就開發者、部署者及委託人之間的責任分配提供意見,並為在合約條款中合理反映自主及不可預測決策的現實情況提供起草策略。

02 — 自主交易與合約成立

人工智能代理現已可自主執行帳戶操作、下達訂單及協商條款,毋須人工介入。我們就代理執行的協議之可執行性、委託及代理授權框架,以及如何設計自主系統以符合香港合約成立的法律標準提供意見。

03 — 自主系統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合規

移動資金的自主系統——無論是法定貨幣、代幣化資產還是穩定幣——面臨並非為自主性而設計的反洗錢及反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義務。我們協助客戶梓清其代理程式流程與《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及 VASP 牌照要求的關係,並設計能以機器速度運作的合規技術架構。

04 — RWA-AI 融合

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與自主代理式人工智能的融合,正在催生一種新的資產管理模式——代理代表委託人持有、交易及管理代幣化持倉。我們就保管架構、DAO 治理,以及香港證監會監管框架下人工智能管理 RWA 組合的監管待遇演變提供意見。

/ 業務範疇

01

人工智能代理責任

當人工智能代理造成損害或產生法律義務時,誰需承擔法律責任?我們就開發者、部署者及委託人之間的責任分配提供意見,並為在合約條款中合理反映自主及不可預測決策的現實情況提供起草策略。

02

自主交易與合約成立

人工智能代理現已可自主執行帳戶操作、下達訂單及協商條款,母須人工介入。我們就代理執行的協議之可執行性、委託及代理授權框架,以及如何設計自主系統以符合香港合約成立的法律標準提供意見。

03

自主系統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合規

移動資金的自主系統——無論是法定貨幣、代幣化資產還是穩定幣——面臨並非為自主性而設計的反洗錢及反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義務。我們協助客戶梓清其代理程式流程與《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及 VASP 牌照要求的關係,並設計能以機器速度運作的合規技術架構。

04

RWA-AI 融合

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與自主代理式人工智能的融合,正在催生一種新的資產管理模式——代理代表委託人持有、交易及管理代幣化持倉。我們就保管架構、DAO 治理,以及香港證監會監管框架下人工智能管理 RWA 組合的監管待遇演變提供意見。

/ 常見問題

常見問題

香港目前對人工智能造成損害的法律責任,是透過將合約、侵權及疏忽等既有法律原則應用於具體事實來厘定。香港至今尚無專門的人工智能責任法例。當人工智能系統造成損害時,法律責任可能由開發者(因系統設計或代碼存在缺陷)、部署者(因使用不當或監督不足)或平台運營方承擔,具體視乎合約架構及故障性質而定。對於自主執行行動(如下單、進行交易、發送通訊)的代理式人工智能系統,能否產生具法律約束力的義務及誰須承擔後果損失,取決於代理、授權原則以及規管人工智能部署的具體條款。我們為客戶就合理分配風險的架構安排提供意見,確保在事故發生前已作妥善部署。

香港目前尚未制定全面的人工智能專項法例。人工智能的應用目前受多項現行法律規管,包括:規管數據處理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PDPO)、規管金融服務中人工智能應用的《證券及期貨條例》(SFO),以及證監會和金管局就受規管活動使用人工智能發出的各項守則及通函。私隱專員公署已就人工智能與私隱議題發出指引,政府亦公佈了一套不具約束力的人工智能原則。對於金融機構而言,證監會和金管局就在受規管活動中使用人工智能已積極制訂監管要求,不合規可能引致牌照後果。我們預計此領域的立法活動將日趨活躍,並建議客戶建立穩健的企業管治框架,以應對未來監管環境的變化。

證監會和金管局均已就受規管機構使用人工智能發出指引,核心要求包括:可解釋性與問責性(機構須能向監管機構及客戶解釋人工智能驅動的決策)、人工監督(人工智能須在核准的風險參數內運作,並有人工審核輸出結果)、模型風險管理(機構須持續驗證、測試及監控人工智能模型),以及數據管治(訓練數據須準確、無偏差,並符合相關私隱義務)。對於在投資組合管理中使用人工智能的資產管理人,證監會就算法交易及人工智能發出的通函直接適用。銀行方面,金管局的《監管政策手冊》及「監管科技」通函載列了具體的監管要求。在受規管活動中部署人工智能的機構應保存模型設計、測試及持續監控的詳細文件,以備合規審查。

根據香港法律,版權存在於原創且由人類創作的作品。對於人工智能生成的輸出成果,若無可識別的人類作者發揮技能和判斷力,則可能完全不受版權保護,成果或屬公有領域。若人類對人工智能輸出的引導或編輯達到足夠程度,版權則可歸屬於該人。具體認定視乎人類創意投入的程度而定,情況較為複雜。對於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內容、軟件、設計或訓練數據的企業,在知識產權歸屬、授權安排及執行侵權行為方面的影響不容忽視。我們為客戶就人工智能開發協議、僱傭作品條款及知識產權轉讓條款提供意見,確保預期的權利分配安排得以實現並具可執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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