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碼資產與虛擬資產
香港加密資產匯報框架(CARF):2027年生效的影響與準備
香港穩定幣制度已投入運作:金管局批出的首兩個牌照、2,500 萬港元資本要求、一個營業日贖回,以及一個牌照現時為中介人帶來的空間。
香港的穩定幣制度已不再停留在紙上。《穩定幣條例》於 2025 年 8 月 1 日生效,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於 2026 年 4 月 10 日批出首兩個發行人牌照,而首隻受規管的港元穩定幣已於 2026 年 8 月 12 日投入市場。今天評估這個制度,評估的是一個正在運作的框架,可以參照實際的發牌紀錄,而不再只是解讀政策意向。
這份紀錄很短。首輪共有 36 份申請,最終批出兩個牌照,金管局並已公開表示牌照數目將維持在非常有限的水平。對大多數企業而言,實際的問題已經由「如何取得牌照」轉為「如何與持牌發行人合作」,而後者的答案在 2026 年 5 月出現了重大變化。
本文說明《條例》的要求、發牌的實際情況,以及一個牌照現時為下游中介人帶來什麼。
下列三種行為均須取得金管局牌照:
第二項具域外效力,也是海外發行人最常忽略的一項:發行人即使在香港毫無業務,只要代幣參照港元,仍落入制度範圍。第三項針對的是推廣行為而非用戶所在地,因此一個既不在香港營運、又不參照港元的發行人,仍可能因其推廣方式而被涵蓋。
制度只涵蓋參照法定貨幣的穩定幣。演算法穩定幣、參照商品或一籃子資產的代幣,以及無資產支持的加密資產,均不在此制度之內,但視乎其特徵,可能改為觸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制度。
金管局將首輪申請截止日期定於 2025 年 9 月 30 日,共收到 36 份申請。
2026 年 4 月 10 日,金管局批出兩個牌照,並於同日生效:
按金管局公布的持牌穩定幣發行人紀錄冊,兩者仍是僅有的持牌發行人。
至於日後會否批出更多牌照,金管局總裁在 2026 年 4 月表示,當局持「開放但審慎」的態度,現階段並無既定取向,發牌門檻將維持在高水平,即使日後再批出牌照,「整體數目仍會非常有限」。該立場於 2026 年 6 月向立法會重申。
對準申請人而言,坦白的解讀是:這並非一個設計來廣泛發牌的制度。兩家成功申請人本身是發鈔銀行或具系統重要性的銀行,或由該等銀行支持。不具備這種背景的企業,應在投入申請之前先形成務實的判斷,並認真考慮另一條路徑:分銷他人持牌的穩定幣。
Anchorpoint 於 2026 年 8 月 12 日推出 HKDAP,是首隻受規管的港元穩定幣。該穩定幣在以太坊上運行,初期供企業及專業投資者使用,並透過 OSL 及 HashKey 分銷。它值得持續關注,因為它是金管局期望的儲備管理、贖回及分銷安排在實際運作中的範本。
十二個月營運開支的要求,是資本不足的申請人最容易低估的一項。它並不包含在 2,500 萬港元之內,而是與之並列,且隨業務的營運成本而增加。
穩定幣須在任何時候由高質素、高流動性且投資風險極低的儲備資產全額支持。儲備須與發行人的自有資產妥善分隔,其持有方式須使其不受發行人破產影響,並須經獨立核證。儲備資產池的市值,須在任何時候至少相等於流通中穩定幣的面值。
實務上,這意味著短期政府債券、銀行存款及同等工具,存放於金管局信納的託管人處,並定期作出申報。儲備所產生的收益是發行人的商業模式所在,而儲備質素與儲備收益之間的張力,正是金管局審視的重點。
持有人必須能夠按面值贖回。這項要求比一般評論所述更為具體和嚴格:贖回要求須於收到後一個營業日內處理,除非獲金管局另行批准。贖回不得附有過度繁瑣的條件或費用。
一個營業日的義務,首先是營運上的承諾,其次才是法律上的承諾。它要求發行人具備能在該時限內完成法定貨幣結算的銀行安排,以及一套毋須在規模化情況下人手介入的贖回流程。
發行人須在本地註冊成立,其控權人、董事及高級管理層須為適當人選,須維持與其業務相稱的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須披露穩定幣的條款及儲備的組成,並須接受審核。完整的反洗錢及反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義務適用,包括客戶盡職審查,以及在相關情況下的匯款規則。
這是最可能影響非發行人讀者的發展,也是最容易被忽略的一項。
金管局與證監會於 2026 年 5 月 27 日發出的聯合通函,為金管局持牌穩定幣在中介人手上帶來明顯較寬鬆的處理。就「相關穩定幣」而言:
另外,自 2025 年 11 月 3 日起,證監會就獲准在持牌平台交易的金管局持牌穩定幣,豁免了十二個月往績要求。
合起來看,這些改變了商業上的計算。分銷持牌穩定幣,在監管上明顯比分銷其他虛擬資產輕,更遠比自行發行為輕。對支付企業、經紀行或金融科技公司而言,合理的第一個問題已不再是應否申請發行人牌照,而是與持牌發行人的分銷或合作安排能否達到同樣的商業目的。
未領牌而發行以法定貨幣為參照的穩定幣、發行以港元為參照的穩定幣,或向香港公眾積極推廣該等穩定幣,均屬罪行。向零售投資者要約無牌穩定幣,以及為無牌發行作廣告,同屬罪行。《條例》亦就有關穩定幣或其資產支持的虛假或具誤導性陳述訂立罪行。
對大多數企業而言,實際的風險敞口在於推廣一環,而非發行一環。一個在香港可以瀏覽的網站、應用程式商店上架或推廣活動,均可能構成積極推廣,而這項判斷取決於要約的呈現方式,而非伺服器所在地。
香港的制度與歐盟的 MiCA 框架及新加坡的穩定幣制度並列,三者的整體架構相近:全額支持、資產分隔、按面值贖回,以及對發行人的審慎要求。
商業上真正有分別的,是儲備組成規則、贖回的服務標準,以及各監管機構對零售參與的態度。三者之間並無互認安排。同時在香港、歐盟及新加坡分銷的發行人,須在每個司法管轄區分別取得認可,亦不應假設滿足了一個監管機構的要求,就能縮短另一個監管機構的程序。資源有限的發行人,合理的做法是優先處理真正構成分銷市場的司法管轄區,而非同時推進多地申請。
天成律師事務所就穩定幣的發行及分銷向企業提供法律意見,包括制度適用範圍的分析、金管局牌照申請的準備、儲備及贖回安排的設計、管治及反洗錢框架的建立,以及與持牌發行人之間的分銷及合作協議。
如需就此對您業務的影響作進一步討論,請與我們聯絡。
本文所載為截至 2026 年 9 月的一般資訊及教育內容,並不構成法律意見,亦不應作為法律意見依賴。法律及監管要求可能有所變更。在採取任何行動或依賴本文任何內容之前,請就您的具體情況尋求獨立法律意見。
Disclaimer: This article is provided for general information only and does not constitute legal advice. It should not be relied upon as a substitute for specific legal advice on any particular matter. No solicitor-client relationship is created by your access to or use of this article. The law may change, and its application will depend on the specific facts and circumstances of each case. To the fullest extent permitted by law, we accept no responsibility for any loss or damage arising from reliance on this article.

香港三項優惠稅務制度同步改寫。本文剖析條例草案的放寬之處:單一投資者基金、廢除5%附帶交易上限、新增合資格資產;以及新增的基金經濟實質要求、強制申報機制與刑事罪行,全部追溯至2025/26課稅年度。
稅務局如何審視香港結算或轉單實體:利潤來源地、離岸收入申索、經濟實質、轉讓定價及外地收入豁免徵稅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