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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代理式人工智能法律问题:责任、合同与合规
代理式人工智能(Agentic AI)——能够感知环境、自主作出决策并在较长时间跨度内采取行动的人工智能系统——正迅速从研究室走向商业部署。在香港,金融、法律服务、物流及房地产等行业的企业已开始部署代理式人工智能系统,以自动化工作流程、管理交易对手关系并执行交易。这带来了现行香港法律未能直接规范的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探讨香港部署代理式人工智能所引发的四项主要法律问题:合同责任、侵权责任、知识产权归属,以及《个人资料(隐私)条例》下的数据保护合规。部署或委托代理式人工智能系统的企业需主动应对上述问题。
合同责任:人工智能代理订立合同,谁受约束?
根据香港合同法,有效合同需具备要约、承诺、对价及订立法律关系的意图,且需存在于具有法律人格的当事人之间。公司及自然人具有法律人格,人工智能系统则不然。人工智能代理代表企业自主谈判并同意合同,其行为性质上是以企业作为委托人的代理行为——人工智能本身不能成为合同当事人。
法律后果是,部署企业需对其人工智能系统所同意的任何合同承担全部合同责任,包括超出企业原意范围的协议。代理式人工智能系统必须设定明确的授权范围,企业在商业环境中部署前必须审查其人工智能系统获授权执行的事项。
侵权责任:过失与人工智能决策链
当代理式人工智能系统造成损害时,谁需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相当复杂。在大多数人工智能侵权场景中,部署企业最可能成为被告——企业选择部署人工智能、设定其参数,并将其置于可能造成损害的位置,这类似于雇主对雇员侵权行为的替代责任。
部署代理式人工智能的企业应确保持有充分的职业责任保险及科技错误与遗漏保险,审查现有保单条款以确认人工智能造成的损害受保,并建立明确的人工监督机制——尤其是针对高风险决策——以形成有据可查的审计记录。
知识产权:谁拥有人工智能生成的成果?
根据香港《版权条例》,版权存在于人类技能和劳动成果的原创作品之中。人工智能在无重大人类创作投入的情况下自主生成的作品处于法律灰色地带——此类作品可能根本不受版权保护,使部署人工智能的企业对其有价値的工作成果不享有知识产权。
《版权条例》第14条确有计算机生成作品的相关规定,将作者身份归属于安排创作工作所需条件的人。然而,此条文系在现代生成式人工智能出现前制定,其适用于大型语言模型及代理式人工智能系统输出内容的情况,在香港法院尚未经过测试。依赖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企业不应假定其享有清晰的版权保护。
数据隐私:代理式人工智能工作流程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合规
代理式人工智能系统在感知环境、作出决策及采取行动的过程中,往往需要处理大量个人信息,这引发香港《个人资料(隐私)条例》(第486章)下的义务。六项保护居民个人资料原则(DPP)适用于收集、持有、处理或使用个人资料的任何资料使用者——部署处理个人信息之代理式人工智能的企业,即属此定义下的资料使用者。
代理式人工智能部署的主要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包括:确保个人信息仅为合法目的而收集(DPP1)、不超出必要期限保留数据(DPP2)、仅将数据用于收集时所述目的(DPP3)、保护数据免受未经授权的查阅(DPP4),以及向个人提供查阅及更正权利(DPP6)。
实际步骤:香港企业部署代理式人工智能前应采取的措施
在商业环境中部署代理式人工智能系统前,香港企业应:进行涵盖合同、侵权、知识产权及数据隐私的法律风险评估;为人工智能系统设定明确的授权参数,并对高风险决策实施人工监督;审查及磋商人工智能供应商协议以了解责任分配;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确保针对人工智能造成损害的充分保险保障;并为日后可能面临法律审查的人工智能决策建立审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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