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式人工智能及服务条款:香港企业需要处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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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及服务条款:香港企业需要处理的内容

生成式人工智能引入输出责任、知识产权所有权不确定性和数据保护风险,标准服务条款未涉及。本指南识别香港企业的主要合约和监管问题。

生成式人工智能及服务条款:香港企业需要处理的内容

部署或依赖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的香港企业面临直接源自人工智能运营特征的法律风险集合:输出可能不准确或诞谤性;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的知识产权所有权在法律上不确定;当输入由外部供应商处理时,数据安全和隐私义务变得复杂。然而,大多数企业未更新其标准服务条款、就业协议或供应商合约以处理这些人工智能特定的敞口。本文识别源于生成式人工智能使用的关键法律问题,检查相关法定框架,并提供关于起草和实施合约保护的实务指导。

输出责任:谁对人工智能说的内容负责

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生成可能不准确、有偏见、诽谤或以其他方式有害的输出。这些输出的法律责任问题对于部署人工智能的企业通常不清楚。答案取决于特定背景和输出的性质,但根据香港法,若干一般原则适用。

人工智能生成虚假陈述的诽谤责任。根据香港的诽谤法(主要是普通法问题,由《诽谤条例》(第359章)通知),一个人对发布关于另一人的虚假陈述的责任,该陈述识别或指涉该人且损害该人的声誉。该陈述必须被传达给第三方(发布要求)且必须被理解为指涉原告。

如果企业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生成发布给第三方的文件或陈述,且如果该陈述是虚假的并识别或指涉个人,发布该陈述的企业对诽谤负责——尽管该陈述由人工智能系统制作。人工智能工具不是自然人且不能本身被起诉;责任附加于发布陈述的发行人。

人工智能生成建议的专业过失责任。如果企业自称提供专业服务(法律建议、财务建议、医疗建议、会计服务等)并使用人工智能工具生成提供给客户的建议,且如果该建议不准确且导致客户损失,该企业可能对专业过失负责。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知识产权所有权

谁拥有人工智能系统生成的文本、图像、代码或其他创意作品中的版权?这个问题尚未被香港法院决定性解决,尽管法定指导提供一些方向。

版权条例对计算机生成作品的待遇。香港的《版权条例》(第528章)包含涉及计算机生成作品的条款。第9(3)条陈述对于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若是计算机生成的,「作者」被视为为该作品的创建做出必要安排的人。此条款先于生成式人工智能并在参考早期计算机图形或音乐创作软件时起草。

在缺乏明确香港司法指导的情况下,企业应根据以下实务假设运作:(a)没有重大人类创意输入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输出可能不符合版权保护资格;(b)人类已行使重大创意指导或修改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输出可能符合衍生作品保护;(c)对于版权保护不确定的输出,企业不应依赖针对使用类似输出的竞争对手的版权侵权声称。

训练数据来源和版权侵权风险。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在大型数据集上训练,可能包括从版权持有人未经许可获得的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企业应仔细审查其生成式人工智能供应商协议以理解版权赔偿条款并评估其自身敞口。

与人工智能工具供应商的数据保护义务

数据处理协议和供应商义务。当企业使用处理个人资料的第三方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时,企业应与供应商签订数据处理协议(DPA)指定:(a)什么个人资料将提供给供应商;(b)允许的使用;(c)数据保留和删除义务;(d)数据安全要求;(e)供应商对进一步转移数据给再处理人的限制;以及(f)供应商协助履行个人数据主体访问要求的义务。

关键合约条款: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的供应商协议

进入生成式人工智能供应商协议的企业应确保以下条款被处理:

输出赔偿。协议应指定供应商是否将就第三方声称人工智能生成的输出侵犯版权、商标、商业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的第三方声称赔偿客户。

数据处理限制。协议应禁止供应商在没有明确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客户输入用于模型训练、重新训练或改进。

责任限制。协议应涉及责任限制并应分配输出责任。精心起草的条款可能指定:(a)供应商不对输出的准确性、完整性或非侵权负责;(b)客户为其发布或依赖的输出承担所有责任;(c)供应商仅对直接损害负责至指定上限。

就业政策考量

在内部部署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的企业应建立明确就业政策涉及:(a)员工对人工智能工具的允许和禁止使用;(b)对将机密公司信息或客户数据输入公共人工智能工具的限制;(c)当人工智能被用于起草客户通信或可交付成果时的披露要求;(d)包含人工智能的工作产品的质量保证责任;以及(e)与人工智能使用相关的知识产权风险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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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供一般信息和教育目的。不构成法律建议,不应作为此等依赖。法律和监管要求可能会改变。在根据本文任何信息采取行动或依赖之前,您应就您的具体情况寻求独立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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