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竞争条款遇到加密货币:香港法院拒绝执行针对离任基金经理的十二个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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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竞争条款遇到加密货币:香港法院拒绝执行针对离任基金经理的十二个月限制

在Pando Finance诉Ng Ean Kiam案中,香港原诉法庭拒绝对加密货币ETF基金经理执行12个月的非竞争条款。就地域范围、期限、举证要求及执行时机,本文为雇主总结五项实务要点。

非竞争条款遇到加密货币:香港法院拒绝执行针对离任组合经理的十二个月限制

香港原诉法庭近期的一项裁决提醒我们:条款起草过宽、举证基础不足、执行行动迟缓的限制性契诺,即便在瞬息万变的虚拟资产领域,亦难逃司法审视。

背景:离职转投加密ETF市场

Pando Finance Limited 诉 Ng Ean Kiam [HCA 1567/2025]一案中,原告为一家持牌虛拟资产管理公司。原告于2024年5月与被告(一名持有多项专业资格的资深基金管理人)签订雇佣合同,职位为组合经理,合同载有离职后12个月的非竞争条款。

被告于2025年1月提出辞职,完成三个月通知期后,于同年4月中旬加入在加密货币ETF领域运营的竞争对手MicroBit Capital Management Limited。

Pando其后提起法律诉诉,申请临时禁令,要求被告在剩余限制期间(即至2026年4月届满前)不得继续在MicroBit任职。

起始门槛已提高

法院在审视条款实质内容之前,先行处理了一个对整体分析具决定性的门槛问题。

12个月的限制期将于2026年4月届满。鉴于正审无法在此日期前完结,法院认定批准临时禁令实际上等同于批准最终救济。因此,通常适用的American Cyanamid测试——仅需证明存在可受审议的严重争议问题及有利的方便衡量——并不适用。Pando须代之以证明其在正审中具有胜诉良好前景,标准明显更高。此定性影响了其后所有分析。

条款未能通过审查

法院指出,非竞争条款在多个独立理由上均难以成立。

全球地域范围。该条款对地域范围毫无限制,意图在全球范围内约束被告。Pando主张被告掌握的证监会监管要求知识足以支持全球范围保护。法院对此不予接受。即便承认证监会相关知识属于机密,其适用性本质上亦局限于香港的监管框架。全球限制难以因被保护的业务利益性质而获得合理支持。

12个月限制期欠缺举证基础。离职后限制必须在时间上符合比例。比例性要求提供证据,即需提出某种依据,说明雇主寻求保护的机密信息在限制期限内仍保有商业价値。Pando未有提交任何此类证据,亦未能证明被告掌握的客户策略、投资方法或监管定位相关知识在其离任后整整一年仍具竞争价値。

范围超出虛拟资产业务。该条款的起草范围涵盖“任何其他与Pando集团竞争的业务或实体”,字面意思不仅禁止被告加入竞争性加密ETF管理公司,甚至禁止其加入与虛拟资产毫无关联的传统资产管理公司。法院认为,就Pando所在的特定行业而言,此乃不合理的宽泛限制。

依赖监管知识。Pando特别强调被告对证监会虛拟资产管理人持牌及监管制度的熟悉程度。法院未被说服。透过专业持牌获得的监管能力,本身并不属于任何特定雇主的专有财产。若雇主以监管知识作为非竞争条款的依据,必须明确指出哪些内容属于机密,超出持牌从业员一般专业知识的范畴。

寻求救济的延误。Pando在被告加入MicroBit后数月才提起诉诉,亦对其不利。法院期望申请禁令时采取迅速行动——延误意味着并无真实的无可补救损害。在察觉留1似违约与向法院申请之间,未有解释的延误将削弱雇主的立场,而不论相关条款本身的是非曲直。

方便衡量:天秤明显倾向被告

即使Pando能够跨越关于条款效力的初始门槛,方便衡量亦将倾向被告。持牌、高度专业领域的在职人士因禁令遇受真实而持久的损害:包括收入损失、声誉上的不确定性及职业发展受阻。此类损失并非损害赔偿所能轻易弥补。相较之下,Pando未能证明若不批准禁令,其将蒙受无可补救的损害。

对雇主的启示

法院所适用的原则并非新法,但此裁决对香港任何依赖限制性契诺的企业而言均具重要意义。对于审查或起草非竞争条款的雇主,本案指出了若干实务要求。

明确界定地域范围。若所保护的业务利益受证监会监管且主要在香港运作,全球限制难以成立。应根据机密信息实际具有商业价値的地域,限定地域范围。

为期限提供佐证。12个月的限制期并非不言而喻地合理。应准备好根据机密信息的性质,解释为何该期限属于适当,并考虑在合同谈判时记录此等理由。

将范围限定于业务范畴。起草范围涵盖所有可想象的竞争对手(包括相邻或无关行业)的非竞争条款将被视为不合理。应确定寻求限制的具体活动,并据此收窄条款。

区分可保护利益与一般专业知识。监管知识、行业经验及专业资格属于雇员个人财产。若依赖更具体的内容——专有方法论、客户关系、真正机密的战略信息——应准备清楚说明。

迅速采取行动。若前雇员明显违反协议而加入竞争对手,必须迅速作出申请禁令的决定。执行策略应在离职发生之前制定,而非在事后才予以考虑。

结语

Pando Finance 诉 Ng Ean Kiam一案,对香港虛拟资产行业的雇主,乃至任何倚赖限制性契诺作为人才及保密策略的企业而言,均是有益的参考案例。非竞争条款一旦起草过宽、举证支持不足或执行迟延,在香港法院几乎没有任何回旋空间。

随着金融服务业及虛拟资产行业招聘活动日趨活跃,现正是审视现有非竞争条款范本是否能够承受质疑的适当时机。Alan Wong LLP为香港企业提供雇佣法律、商业合同及企业事务方面的专业建议。欢迎浏览我们的业务范畴总览,了解我们如何协助您。


本文仅供一般资讯参考之用,并不构成法律意见。如欲就限制性契诺条款或任何雇佣事宜寻求咋询,请联系我们的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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