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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提供两种专用本地基金工具:开放式基金公司(OFC)与有限合伙基金(LPF)。本文比较两者的架构、治理、税务处理及实际用途,协助基金经理人在两者之间作出选择。
香港的基金格局随着两种专用本地基金工具的引入而发生重大变化:2018年7月生效的开放式基金公司(OFC),以及2020年8月推出的有限合伙基金(LPF)。两者共同为基金经理人提供了一个切实可行的替代方案,以取代历来主导市场的离岸架构——主要是开曼群岛有限合伙及公司。
两种工具均可受惠于香港统一基金税务豆免,且可用于多种另类投资策略。然而,两者在架构上存在根本差异,吸引不同的投资者群体,并适用于不同类型的基金。本文概述各自的主要特点,并提供一个选择两者的决策框架。
OFC是根据《公司条例》(经修订)在香港设立的投资公司。与普通香港公司不同,OFC采用可变动股本制度——即可在无需遵守通常公司法关于减少资本的限制下发行及赎回股份。这使其特别适合投资者定期认购及赎回的开放式基金策略。
OFC的主要架构特点包括:
OFC可公开发售(面向零售投资者,须就发售文件获得证监会授权)或私下发售(仅限专业投资者,采用简化登记程序)。
LPF是根据2020年8月31日生效的《有限合伙基金条例》(第637章)登记的基金,以一名或多名普通合伙人(GP)及一名或多名有限合伙人(LP)组成的有限合伙形式架构。登记仅需在公司注册处办理——基金本身无需向证监会登记,但投资管理人通常需另行取得证监会牌照。
LPF的主要架构特点包括:
两种工具在以下关键方面存在差异:
OFC及LPF均可受惠于香港的统一基金税务豆免,该豆免免除符合资格的基金在证券、期货、外汇及多种另类资产类别合资格交易所得的利得税。该豆免于2019年及2020年扩展至涵盖所有私下发售的基金,而不论其法律形式,消除了早期对离岸工具有利的不对称待遇。
2021年推出的附带权益税务优惠,允许合资格基金的合资格雇员及服务提供者所获得的合资格附带权益收益,以0%的优惠税率缴纳薪促税及利得税。此举使香港对附带权益的处理方式与顶尖基金设立地相一致,并大幅提升在本地设立基金管理业务的经济效益。
在OFC与LPF之间的拣择,主要取决于投资策略、投资者群体及治理要求:
在投资管理人的证监会牌照到位后,两种架构均可相对迅速地设立。LPF在公司注册处的登记通常可于一至两周内完成;OFC登记则需额外办理证监会审批程序,私人型OFC通常需再额外两至三周时间。
Alan Wong LLP为基金经理人、基金发起人及机构投资者提供香港基金成立各方面的专业建议,包括OFC及LPF架构设计、有限合伙协议起草、证监会持牌申请及投资者文件。欢迎联系我们,商讨您的基金架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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