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牌照:2026年逐步指南
香港的基金格局随着两种专用本地基金工具的引入而发生重大变化:2018年7月生效的开放式基金公司(OFC),以及2020年8月推出的有限合伙基金(LPF)。两者共同为基金经理人提供了一个切实可行的替代方案,以取代历来主导市场的离岸架构——主要是开曼群岛有限合伙及公司。
两种工具均可受惠于香港统一基金税务豆免,且可用于多种另类投资策略。然而,两者在架构上存在根本差异,吸引不同的投资者群体,并适用于不同类型的基金。本文概述各自的主要特点,并提供一个选择两者的决策框架。
开放式基金公司(OFC)
OFC是根据《公司条例》(经修订)在香港设立的投资公司。与普通香港公司不同,OFC采用可变动股本制度——即可在无需遵守通常公司法关于减少资本的限制下发行及赎回股份。这使其特别适合投资者定期认购及赎回的开放式基金策略。
OFC的主要架构特点包括:
- 法人地位。OFC是具有完整法人资格的法人团体,可以自身名义提起及应对法律诉诉、订立合同及直接持有资产。
- 子基金架构。OFC可设立多个子基金,各子基金的资产及负债独立隔离。一个子基金的债权人不得向另一子基金的资产提出申索。
- 强制委任托管人。所有OFC——无论公开或私人——均须委任获批准担任相关职责的托管人。
- 双重登记。OFC须同时在公司注册处及证监会登记。证监会在批准登记前审查OFC的章程、拟委任的投资管理人及托管人。
- 证监会持牌投资管理人。OFC的投资管理人须持有证监会第9类(资产管理)牌照,除非符合特定豆免条件。
OFC可公开发售(面向零售投资者,须就发售文件获得证监会授权)或私下发售(仅限专业投资者,采用简化登记程序)。
有限合伙基金(LPF)
LPF是根据2020年8月31日生效的《有限合伙基金条例》(第637章)登记的基金,以一名或多名普通合伙人(GP)及一名或多名有限合伙人(LP)组成的有限合伙形式架构。登记仅需在公司注册处办理——基金本身无需向证监会登记,但投资管理人通常需另行取得证监会牌照。
LPF的主要架构特点包括:
- 不具独立法人地位。与公司不同,有限合伙本身不具法人地位。资产须以GP名义或由正式委任的托管人持有。
- GP的无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其管辖LPF的义务承担无限责任。实践中,GP通常为在香港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
- 有限合伙人保护。LP享有有限责任保障,前提是其不参与基金管理。《有限合伙基金条例》就不构成管理参与的LP许可活动提供非穷尽的安全港。
- 架构灵活性。有限合伙协议(LPA)规范经济及治理安排,可容纳私募股权及创业投资中典型的复杂收益分配、返还义务、共同投资及咋询委员会条款。
- 登记冊隐私保护。LPF有限合伙人登记冊不对公众开放查阅,提供以公司架构无法实现的保密性。
主要差异
两种工具在以下关键方面存在差异:
- 法律架构:OFC为具有法人地位的公司;LPF为不具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合伙。
- 监管登记:OFC须在公司注册处及证监会双重登记;LPF仅须在公司注册处登记。
- 资本架构:OFC发行可赎回股份;LPF采用资本账户出资及分配。
- 托管人:OFC须强制委任;LPF法规上无此强制要求,但实践中通常会委任。
- 典型用途:OFC适合对冲基金、相当于UCITS的架构及定期开放认购赎回的开放式策略。LPF则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房地产及其他封闭式策略的首选。
- 投资者登记冊:OFC股东登记冊可公开查阅;LPF有限合伙人登记冊则不对外开放。
税务处理
OFC及LPF均可受惠于香港的统一基金税务豆免,该豆免免除符合资格的基金在证券、期货、外汇及多种另类资产类别合资格交易所得的利得税。该豆免于2019年及2020年扩展至涵盖所有私下发售的基金,而不论其法律形式,消除了早期对离岸工具有利的不对称待遇。
2021年推出的附带权益税务优惠,允许合资格基金的合资格雇员及服务提供者所获得的合资格附带权益收益,以0%的优惠税率缴纳薪促税及利得税。此举使香港对附带权益的处理方式与顶尖基金设立地相一致,并大幅提升在本地设立基金管理业务的经济效益。
如何选择架构
在OFC与LPF之间的拣择,主要取决于投资策略、投资者群体及治理要求:
- 如向机构投资者募资、预期设有定期流动性窗口,或有意保留日后零售分销选项,OFC通常是更合适的工具。
- 如采用具有明确投资期及资本认缴模式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或房地产策略,且目标LP群体对开曼群岛有限合伙架构较为熟悉,LPF几乎必然是首选。
- 对于灵活性及简便性至上的家族办公室及单一投资者委托,LPF提供最大的架构自由度,同时监管负担最轻。
在投资管理人的证监会牌照到位后,两种架构均可相对迅速地设立。LPF在公司注册处的登记通常可于一至两周内完成;OFC登记则需额外办理证监会审批程序,私人型OFC通常需再额外两至三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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