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碼資產與虛擬資產
香港加密資產匯報框架(CARF):2027年生效的影響與準備
拖售權、隨售權、反稀釋、僵局:本指南涵蓋每位香港創辦人必須在股東協議中納入的條款。
對於有多位股東的香港公司而言,一份完整的股東協議至關重要。股東協議記載股東之間的權利、義務和經濟安排,並就公司管治、決策、資本管理及爭議解決訂立程序。若沒有正式的股東協議,股東只能依賴香港公司法的預設規定;這些規定對少數股東的保障極為有限,並可能造成沒有出路的僵局。
保護性條款訂明哪些公司行動需要取得簡單多數以外的批准,通常包括:修改組織章程細則;增加或削減股本;發行新類別股份;合併、重組或出售大部分資產;清盤或解散;業務策略的重大變更;超過指定金額的關連方交易;以及超過指定限額的借款。保護性條款須切實可行:要求日常事項一律取得全體一致同意的過度限制,只會造成營運僵局。
拖售權容許持有指定比例(通常為 75% 以上)的股東,在退出交易中要求少數股東按相同條件出售其股份,避免少數股東阻撓大多數股東認為有價值的收購。關鍵條款包括:觸發比例、涵蓋的交易類型、執行機制、被拖售股東的價格平等,以及成交條件。
隨售權容許少數股東按與大多數股東相同的條件參與退出交易,避免大多數股東退出後,少數股東被留在價值可能已下跌的公司中。隨售權是現代股東協議的標準條款,應訂明觸發比例、交易類型、行使機制、時間安排,以及參與是按比例還是全數或不參與。
轉讓限制約束股份的自由轉讓,保障其餘股東不致被迫接受不想要的共同股東。優先購買權賦予公司或其他股東按相同價格及條件購入該股東擬售予第三方股份的權利。通常的例外情況包括轉讓予緊密關連方,以及經批准的退出交易。
反稀釋條款保障現有股東在日後融資中不被過度稀釋。加權平均反稀釋按先前價格與新價格的加權平均值調整轉換價(最為平衡,亦最常見)。完全棘輪反稀釋將轉換價直接重設為新的較低價格(保障最強,但對其他股東的稀釋影響最大)。反稀釋條款應排除若干常見交易,並就員工購股權池設有豁免。
股東協議應訂明每類股東的董事會代表權。典型安排為:創辦人或行政總裁佔一席;投資者一方佔一席或多席;獨立董事佔一席或多席。觀察員權利容許出席會議及取得董事會文件,但沒有投票權。股東協議亦應訂明董事的委任及罷免程序、觀察員權利、董事酬金及會議程序。
清算次序訂明退出時的分配先後。對於有優先股的投資者支持型公司:(1)優先股股東先取回原有投資;(2)餘下收益按比例分配。對於沒有優先股的創辦人主導型公司,全體股東按持股比例參與。股東協議應明確訂明這一點,以免日後爭議。
常見的僵局機制包括:霰彈槍條款(一方股東提出按指定價格購入另一方股份,另一方須接受,或按相同價格反過來收購);賣出或買入安排;以及調解與仲裁。爭議解決條款應訂明程序、司法管轄地(通常為香港仲裁)、適用法律(通常為香港法律)及費用分擔。
競業禁止契諾必須小心起草,方能具可執行性:香港法院不會執行範圍過廣的限制。禁止在離開後 12 至 24 個月內招攬客戶或員工的條款,一般可以執行。保護商業秘密的保密條款應在股東協議終止後繼續有效,就真正的商業秘密而言更應為永久性。
天成律師事務所就股東協議的談判及起草向創辦人及投資者提供意見,按每家公司的股權結構、融資階段及商業關係度身擬訂。我們就保護性條款、拖售權與隨售權、反稀釋、董事會管治及爭議解決提供意見。歡迎瀏覽我們的業務範疇概覽,與我們商討您的股東協議需要。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及教育用途,並不構成法律意見,亦不應作為法律意見依賴。法律及監管要求可能有所變更。在採取任何行動或依賴本文任何內容之前,請就您的具體情況尋求獨立法律意見。
Disclaimer: This article is provided for general information only and does not constitute legal advice. It should not be relied upon as a substitute for specific legal advice on any particular matter. No solicitor-client relationship is created by your access to or use of this article. The law may change, and its application will depend on the specific facts and circumstances of each case. To the fullest extent permitted by law, we accept no responsibility for any loss or damage arising from reliance on this article.

香港三項優惠稅務制度同步改寫。本文剖析條例草案的放寬之處:單一投資者基金、廢除5%附帶交易上限、新增合資格資產;以及新增的基金經濟實質要求、強制申報機制與刑事罪行,全部追溯至2025/26課稅年度。
稅務局如何審視香港結算或轉單實體:利潤來源地、離岸收入申索、經濟實質、轉讓定價及外地收入豁免徵稅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