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牌照:2026年逐步指南
香港代理式人工智能法律問題:責任、合約與合規
代理式人工智能(Agentic AI)——能夠感知環境、自主作出決策並在較長時間跨度內採取行動的人工智能系統——正迅速從研究室走向商業部署。在香港,金融、法律服務、物流及房地產等行業的企業已開始部署代理式人工智能系統,以自動化工作流程、管理與交易對手的關係並執行交易。這帶來了現行香港法律未能直接規範的一系列法律問題。
本文探討香港部署代理式人工智能所引發的四項主要法律問題:合約責任、侵權責任、知識產權歸屬,以及《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下的資料保障合規。部署或委託代理式人工智能系統的企業需主動應對上述問題。
合約責任:人工智能代理訂立合約,誰受約束?
根據香港合約法,有效合約須具備要約、承諾、代價及訂立法律關係的意圖,且須存在於具有法律人格的當事人之間。公司及自然人具有法律人格,人工智能系統則不然。人工智能代理代表企業自主談判並同意合約,其行為性質上是以企業作為委託人的代理行為——人工智能本身不能成為合約當事人。
法律後果是,部署企業須對其人工智能系統所同意的任何合約承擔全部合約責任,包括超出企業原意範圍的協議。這帶來重要的風險管理挑戰:代理式人工智能系統必須設定明確的授權範圍(類比人類代理的實際授權),企業在商業環境中部署前必須審查其人工智能系統獲授權執行的事項。
侵權責任:過失與人工智能決策鏈
當代理式人工智能系統造成損害時,誰須承擔侵權責任的問題相當複雜。香港過失法律要求注意義務、違反義務、因果關係及損害四項要素。在大多數人工智能侵權場景中,部署企業最可能成為被告——企業選擇部署人工智能、設定其參數,並將其置於可能造成損害的位置,這類似於僱主對僱員侵權行為的連帶責任。
部署代理式人工智能的企業應確保持有充分的職業責任保險及科技錯誤與遺漏保險,審查現有保單條款以確認人工智能造成的損害受保,並建立明確的人工監督機制——尤其是針對高風險決策——以形成有據可查的審計記錄。
知識產權:誰擁有人工智能生成的成果?
根據香港《版權條例》,版權存在於人類技能和勞動成果的原創作品之中。人工智能在無重大人類創作投入的情況下自主生成的作品處於法律灰色地帶——此類作品可能根本不受版權保護,使部署人工智能的企業對其有價值的工作成果不享有知識產權。
《版權條例》第14條確有電腦生成作品的相關規定,將作者身份歸屬於安排創作工作所需條件的人。然而,此條文係在現代生成式人工智能出現前制定,其適用於大型語言模型及代理式人工智能系統輸出內容的情況,在香港法院尚未經過測試。依賴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企業不應假定其享有清晰的版權保護。
資料私隱:代理式人工智能工作流程中的私隱條例合規
代理式人工智能系統在感知環境、作出決策及採取行動的過程中,往往需要處理大量個人資料,這引發香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下的義務。六項資料保障原則(DPP)適用於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個人資料的任何資料使用者——部署處理個人資料之代理式人工智能的企業,即屬此定義下的資料使用者。
代理式人工智能部署的主要私隱條例義務包括:確保個人資料僅為合法目的而收集(DPP1)、不超出必要期限保留資料(DPP2)、僅將資料用於收集時所述目的(DPP3)、保護資料免受未經授權的查閱(DPP4),以及向個人提供查閱及更正權利(DPP6)。
實際步驟:香港企業部署代理式人工智能前應採取的措施
在商業環境中部署代理式人工智能系統前,香港企業應:進行涵蓋合約、侵權、知識產權及資料私隱的法律風險評估;為人工智能系統設定明確的授權參數,並對高風險決策實施人工監督;審查及磋商人工智能供應商協議以了解責任分配;進行私隱條例私隱影響評估;確保針對人工智能造成損害的充分保險保障;並為日後可能面臨法律審查的人工智能決策建立審計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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