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碼資產與虛擬資產
香港加密資產匯報框架(CARF):2027年生效的影響與準備
生成式人工智能帶來的輸出責任與知識產權缺口,是標準服務條款所未涵蓋的。了解每家香港企業必須處理的內容。
在香港部署或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的企業,面對一系列直接源於這項技術特性的法律風險:輸出可能不準確或具誹謗性;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知識產權歸屬在法律上仍不確定;當輸入內容由外部供應商處理時,資料安全及私隱義務變得複雜。然而,大多數企業尚未更新其標準服務條款、僱傭協議或供應商合約,以處理這些特定於人工智能的風險。本文指出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所產生的主要法律問題,檢視相關法律框架,並就起草及實施合約保障提供實務指引。
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統可能產生不準確、帶有偏見、具誹謗性或其他有害的輸出。誰要就這些輸出承擔法律責任,對部署人工智能的企業而言往往並不明確。答案取決於具體情境及輸出的性質,但根據香港法律,有幾項一般原則適用。
誹謗責任。在香港誹謗法(主要為普通法,輔以《誹謗條例》(第 21 章))下,任何人發表涉及他人且損害其名譽的虛假事實陳述,均可能需負上誹謗責任。該陳述必須向第三方發布,且必須被理解為涉及原告。
如果企業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製作向第三方發布的文件或陳述,而該陳述是虛假的且涉及某人,則發布該陳述的企業即可能需負上誹謗責任,不論內容是由人工智能系統生成還是由人類撰寫。人工智能工具本身不是法律上的人,不能被起訴;責任由發布者承擔。
專業疏忽責任。如果企業以提供專業服務(法律意見、財務意見、醫療意見、會計服務等)為名,使用人工智能工具生成提供給客戶的意見,而該意見不準確並導致客戶損失,則企業可能面對專業疏忽責任。謹慎義務適用於所有提供的意見,不因是否使用人工智能工具而改變。
誰擁有人工智能系統生成的文字、圖像、程式碼或其他創作性作品的版權?香港法院尚未就這一問題作出決定性裁決,但現行法例提供了一些方向。
《版權條例》對電腦生成作品的處理。香港《版權條例》(第 528 章)訂有處理電腦生成作品的條文。就由電腦生成的文學、戲劇、音樂或藝術作品而言,「作者」視為就創作該作品作出必要安排的人。這項條文早於生成式人工智能,是針對早期電腦圖形或作曲軟件而起草的,當時由人類就具體創作決定向電腦發出指示。
適用於生成式人工智能時,這項條文存在歧義。在人類創作性投入極少的情況下,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輸出可能並無版權保護。就版權保護不確定的輸出,企業不應依賴侵權索償來對抗使用類似輸出的競爭對手。
訓練資料來源與侵權風險。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統在大型資料集上訓練,其中可能包括未經版權持有人許可的作品。當系統產生輸出時,該輸出可能結合或近似訓練資料中的材料,從而產生侵權責任。企業應仔細審閱供應商合約中的侵權賠償條款,並評估自身的風險暴露。
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處理個人資料的企業,應與供應商簽訂資料處理協議,訂明:(a)將向供應商提供哪些個人資料;(b)獲允許的用途;(c)資料保留及刪除義務;(d)資料安全要求;(e)對供應商進一步將資料轉移予次處理者的限制;及(f)供應商協助處理《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查閱要求的義務。
若企業使用供應商或雲端服務商的標準資料處理協議,應仔細審閱其資料保障範圍。部分供應商承諾不將輸入資料用於模型訓練,其他則保留預設使用輸入進行訓練的權利。企業應確認供應商的政策,並在必要時要求合約限制。
如果企業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向客戶提供服務或交付成果,應更新客戶服務條款。主要新增內容包括:
披露人工智能的使用。香港法律目前在大多數商業情境中尚未強制要求披露,但良好實務及聲譽風險管理均支持透明化。明確披露人工智能工具用於生成或輔助生成內容,可讓客戶評估內容可靠性並作出知情決定。
責任限制。條款應明確訂明:(a)人工智能生成的內容按「現狀」提供,可能含有不準確、錯誤或遺漏;(b)企業不保證其準確性或完整性;(c)客戶不應在未經獨立核實的情況下將其用於重要決定;及(d)企業就其不準確之處的責任以指定金額為上限。
輸出的知識產權歸屬。條款應明確訂明提供給客戶的人工智能輸出中,版權歸誰所有。選項包括:(a)企業保留所有權並授予客戶使用許可;(b)客戶擁有輸出;(c)歸屬共享或視客戶客製化程度而定。無論採用哪一選項,清晰訂明尤為重要,以免日後爭議。
專業意見的免責。如果企業提供的內容看似專業意見,條款應明確聲明輸出並不構成專業意見,並建議客戶就重要決定尋求獨立專業意見。
內部部署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的企業,應制定清晰的內部政策,涵蓋:(a)員工可以及不可以使用的人工智能工具;(b)禁止將機密公司資料或客戶資料輸入公開的人工智能工具;(c)當人工智能用於起草客戶通訊或交付成果時的披露要求;(d)對結合人工智能的工作成果的質量保證責任;及(e)就人工智能使用相關的私隱及知識產權風險的培訓。
由證監會或金管局發牌的金融機構及投資公司,在部署生成式人工智能時面對額外要求。證監會就中介人使用人工智能的指引,以及金管局就銀行使用人工智能的指引,均涉及管治、模型風險管理及行為要求:
受監管實體應確保其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實施,以及其服務條款或客戶協議,與這些監管要求一致。
天成律師事務所就生成式人工智能的部署為香港企業提供法律意見,包括服務條款及客戶協議的更新、供應商及資料處理協議的審閱與談判、內部使用政策的制定,以及受監管實體的合規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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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及教育用途,並不構成法律意見,亦不應作為法律意見依賴。法律及監管要求可能有所變更。在採取任何行動或依賴本文任何內容之前,請就您的具體情況尋求獨立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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