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碼資產與虛擬資產
香港加密資產匯報框架(CARF):2027年生效的影響與準備
全球RWA市場已達3,520億美元。香港「相同活動、相同風險、相同監管」框架對發行人構成重大合規成本。本文解釋監管高牆的實際意義及應對之道。
截至 2025 年底,全球現實世界資產(RWA)代幣化市場已達約 3,520 億美元。這一潮流從 2017 年的小眾房地產證券及數碼藝術實驗,演變為主流機構產品類別,多家國際大型金融機構均已大規模運營代幣化資產產品。
香港正處於這一浪潮的交匯點。憑藉完善的金融中心基礎設施、毗鄰亞洲最大資本池,以及針對虛擬資產的詳細監管框架,香港具備成為重要 RWA 樞紐的基礎。但從業者一致描述香港的做法是建造一道「高牆」,即嚴格的、以合規為主的制度,對潛在發行人和平台運營商構成重大障礙。
本文說明香港的 RWA 監管框架實際要求什麼,以及發行人、平台和投資者在推進前需要了解的內容。
香港的 RWA 市場主要仍處於探索階段。迄今約有十家機構參與 RWA 項目,資產基礎集中在金融產品,代幣化政府債券是最成熟的類別。
當前市場有幾個顯著特點。大多數 RWA 產品僅限於專業投資者,二級市場尚未完全向零售投資者開放。項目主要透過監管沙盒安排推進。儘管香港是領先的國際金融中心,其 RWA 市場的整體規模與全球基準相比仍相對有限。
商業機遇是真實的:代幣化提供了分拆非流動性資產、擴大投資者基礎、將結算時間大幅壓縮,以及允許代幣化資產充當抵押品的途徑。但商業機遇與監管合規之間的差距相當大,了解這一差距是任何認真的 RWA 計劃的起點。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已明確表達其監管方針。核心原則是「相同活動、相同風險、相同監管」:若標的資產屬於證券,代幣化並不改變監管分類。技術包裝不改變工具的法律實質。
這一原則對發行人有三個直接影響。
第一,代幣化證券仍屬證券。代表房地產權益、基金單位或債務義務的代幣,在大多數情況下屬於《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證券。完整的證券法律制度,包括招股章程要求、發牌義務及投資者保障規則,均適用,除非可獲豁免。專業投資者豁免是最常用的途徑,但依賴此豁免本身亦有要求:客戶盡職審查、合適性評估及受限制的轉讓機制。
第二,分類須逐案確定。由於 RWA 架構多種多樣,證監會對每個計劃的資產性質和目標投資者進行分析,並適用相應的法律框架。這意味著發行人不能依賴簡單的清單;在任何公開宣佈或發售前,需要針對每個計劃進行具體的法律分析。
第三,合規成本相當可觀。遵循完整證券路徑的發行人,需聘請律師、估值師、託管人及保險提供商,面對的總合規成本可能相當高昂。香港當前的框架因此主要對較大的機構參與者開放,至少在現階段如此。
在開始任何架構或商業工作之前,發行人必須確定其代幣是證券、商品、實用代幣,還是屬於金融管理局(金管局)穩定幣框架的範疇。這是一個法律分類問題,而非技術問題。答案決定了適用的監管路徑及所需的牌照。
若計劃涉及香港投資者的代幣二級交易,平台運營商必須持有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頒發的 VASP 牌照。VASP 牌照申請流程約需 12 至 18 個月,並對資本、管治及反洗錢提出重大要求。在未確認持牌平台安排的情況下宣佈代幣化計劃的發行人,應能回答一個直接的問題:二級市場流動性實際上將如何運作,促成這一點的持牌運營商是誰?
代幣化不僅僅是技術部署,而是對資產持有和轉讓方式的法律重組。對於房地產代幣化,這通常需要設立特殊目的載體或單位信託來持有標的資產,代幣代表對該架構的實益權益。法律文件必須說明如何確立和記錄實益所有權、鏈上代幣轉讓如何產生法律認可的所有權變更、每個轉讓步驟的印花稅影響,以及若持有架構破產時執行權利如何運作。
對於在香港上市的公司,任何商業重大的 RWA 計劃本身即構成上市規則下的披露事件。這帶來了雙重義務:對不完整計劃的過早或含糊披露可能引發法律責任,而對重大決定的延遲披露同樣會帶來監管風險。法律顧問應參與起草任何代幣化相關監管公告,而不僅僅是底層架構工作。誇大商業進展,或暗示存在實際上只處於可行性研究階段的活躍產品的公告,會帶來真實的監管風險。
代幣化環境中的投資者入市程序,與傳統證券分銷觸發相同的反洗錢及反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義務。發行人或其持牌平台合作夥伴必須收集並核實客戶盡職審查文件、對照國際制裁名單進行篩查、進行持續交易監控,並按要求提交可疑交易報告。區塊鏈技術的透明度有助於監控,但不能取代底層法律義務。僅依賴智能合約機制進行投資者入市的代幣化計劃,在香港法律下不合規,不論使用何種技術。
除監管合規外,發行人還必須應對代幣化產品特有的基礎設施安全風險。已識別的風險類別包括儲存風險(私鑰及代幣化資產的託管)、智能合約技術風險、合規風險及二級市場流動性風險。
對於香港發行人,這要求法律架構明確考慮協議或平台故障的後果:投資者權益如何受到保障?對技術提供商存在哪些合約權利?發行人、平台運營商和託管人之間如何分配責任?這些問題需要在文件中找到答案,而非在事故發生後才解決。
並非每個 RWA 公告都反映相同程度的就緒狀態。在實踐中,大多數當前香港公告屬於以下三類之一。
探索性諒解備忘錄和可行性研究。與技術提供商或平台運營商簽訂諒解備忘錄,僅承諾探索概念,不涉及其他義務。這些公告帶有披露義務,但不啟動發售本身的完整 VASP 或證券監管框架。
對包裝層進行代幣化而非標的資產的架構。一些計劃發行代表持有標的資產的基金或信託之權益的區塊鏈工具。經濟結果類似代幣,但法律形式是使用分佈式帳本技術的傳統基金或結構性產品。這些架構可能不需要 VASP 牌照,但可能需要證監會產品認可或專業投資者豁免。
完整代幣化計劃。少數計劃描述了真正的代幣發行,其中代幣本身構成或代表證券,並考慮二級交易。這些架構啟動了完整的 VASP 發牌框架及證監會對代幣化投資產品的要求。
了解適用哪一類別是任何發行人必須回答的第一個法律問題,答案顯著影響後續的合規路徑和時間表。
將香港 RWA 制度描述為「高牆」並非不公平。合規成本相當可觀,牌照申請流程耗時,逐案監管方式對新型架構造成不確定性。批評者認為,將所有 RWA 視為證券,在全球競爭對手加快步伐之際,應用的監管範圍過於寬泛。
但高牆的另一面是可防守的邊界。通過香港合規要求的發行人和平台,正在建立能夠隨市場成熟而抵禦監管審查的基礎。失敗的 RWA 項目將主要是那些將速度置於法律架構之上的項目,那些在未建立相應合規基礎的情況下宣佈商業雄心的項目。
在香港 RWA 市場取得成功的公司,將是那些將監管框架視為特點而非障礙的公司:那些從一開始就聘請法律顧問、正確架構,並建立足夠清晰的投資者保障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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