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碼資產與虛擬資產
香港加密資產匯報框架(CARF):2027年生效的影響與準備
香港房地產代幣化涉及證監會、土地註冊處及契諾規定。立即閱讀完整法律架構指南。
房地產代幣化,即在區塊鏈基礎設施上對房地產權益進行數字化表示,是代幣化技術最具商業前景的應用之一。傳統房地產投資仍具非流動性、資本密集及行政繁瑣等特點。香港成熟的房地產市場、先進的基礎設施及促進創新的監管態度,為房地產代幣化創造了有利環境。然而,在香港對房地產進行代幣化面對獨特的法律及運營挑戰,包括與土地註冊處登記制度的銜接、在區塊鏈上保全所有權及產權權益、遵守適用於房地產基金的證監會規定,以及執行影響代幣化物業的契諾及限制。
代幣化帶來多項經濟及運營優勢。首先,代幣化實現部分所有權:投資者無須購入整個物業,而可購入代表部分所有權的零碎代幣,大幅擴大投資者基礎並提升資本效率。其次,代幣化改善流動性:傳統房地產所有權可能被鎖定多年,而代幣化房地產可在二級市場交易,大幅改善投資者的退出選擇。第三,代幣化提供了有效的所有權架構:物業可由單一特殊目的公司或信託持有,同時數十或數百名投資者持有零碎代幣,避免了多位業主聯名或合夥架構的行政複雜性。第四,代幣化為自動分派(若物業產生租金收入)及透明的實時業績追蹤創造機會。
代幣化亦帶來挑戰。代幣並不構成物業的法定所有權,而是對持有法定所有權的實體(特殊目的公司或信託)的經濟權益。這一區分在經濟權益與法定所有權之間造成潛在脆弱性,需要謹慎的法律及監管管理。
香港的房地產代幣化項目通常採用三種法律架構之一:在香港成立的特殊目的公司持有物業並發行代幣;信託安排,由受託人持有法定所有權,受益人(代幣持有人)保留實益所有權;或根據證監會《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設立的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
特殊目的公司架構。由特殊目的公司持有物業並發行代幣,是最直接的架構。特殊目的公司與業主簽訂購買協議,取得物業的法定所有權(在土地註冊處登記),然後發行由該法律權益支撐的代幣。持有代幣的投資者對特殊目的公司擁有合約上的權利,享有物業的經濟回報。此架構提供所有權清晰度及簡明的管治結構。
信託架構。信託安排可由受託人代表受益人持有法定所有權。信託契約載明受託人的義務及受益人的權利。投資者持有代表其在信託(從而在物業)中實益權益的代幣。信託架構可提供稅務優勢,並可提供物業與投資者個人資產之間更清晰的法律隔離,但需委任專業受託人。
REIT 架構。若項目涉及多個物業的組合且針對機構投資者,透過正式 REIT 持有物業具有顯著優勢。REIT 是稅務效率架構,並受證監會全面監管,為投資者提供保障。證監會《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要求 REIT 將其經審核收入淨額中至少 90% 分派予單位持有人,並須定期向投資者報告及接受獨立審核。然而,REIT 需要大量資本、多元化的投資者基礎,以及遵守詳細的證監會規定。
房地產代幣化的一項關鍵考量,是在土地註冊處登記物業的機制,以及確保物業產權明確確立。物業登記於業主名下;就代幣化物業而言,特殊目的公司或受託人被登記為業主。這一登記不因代幣的發行而改變;法定所有權仍歸屬特殊目的公司或受託人。
實務上有幾項重要問題。首先,若物業存在按揭或其他擔保權益,貸款人的權益必須保留在產權登記冊上。若特殊目的公司或信託尋求為物業再融資,貸款人必須正式同意代幣化安排。許多傳統貸款人對代幣化不熟悉,發起人應盡早與貸款人溝通。
其次,部分物業受法定限制或可轉讓性限制的約束。代幣化不改變物業的底層法律地位;適用於物業的限制在代幣化後仍然適用。發起人必須進行詳細的產權盡職調查。
第三,若物業最終出售,土地註冊處要求登記出售並將所有權轉讓給買方。代幣化的合約性權益在完成出售前必須轉換回傳統法定所有權。這一轉換應提前預見,並在信託契約或特殊目的公司管治文件中載明。
若代幣化房地產架構向公眾發售,發售可能需要取得證監會認可,作為集體投資計劃。代幣化房地產基金是集體投資安排:特殊目的公司或信託彙集多名投資者的資本,並以產生回報為目標投資於房地產。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監管集體投資計劃。
證監會對房地產基金的認可程序涉及提交詳細的發售文件、投資管理協議、託管協議及管治文件。證監會審查基金的投資目標、預期資產組成、費用結構、流動性條款、管治及利益衝突,以及風險管理實踐。
對於代幣化房地產,確定底層物業的資產淨值至關重要,因為代幣價格應與物業的實際市場價值掛鉤。與具有可觀察每日價格的流動證券不同,房地產估值通常由獨立估值師每年或每半年進行一次。估值程序引入了時間差及估值判斷,使代幣定價在兩次估值之間可能與物業的實際市場價值出現偏差。
房地產通常受限制業主使用及享有物業的契諾、地役權及限制性條件約束。在代幣化架構中,特殊目的公司或受託人作為法定業主,受所有已登記契諾的約束。代幣持有人持有經濟權益而非法定所有權,通常不直接受契諾約束,其保障情況與法定業主並不相同。發起人應進行詳細的產權盡職調查,並在代幣發行前向投資者披露所有重大契諾。
香港對用於出租的物業徵收物業稅,但不對出售房地產的資本收益徵稅。持有物業並產生租金收入的特殊目的公司,將就租金收入(扣除費用後)繳納香港利得稅。符合證監會 REIT 守則條件的 REIT 架構,可享有相應的稅務待遇。
天成律師事務所就房地產代幣化項目的各方面向發起人提供意見,從最初的架構設計到完成及持續合規。我們進行詳細的產權盡職調查,協調在特殊目的公司或受託人名下登記所有權,準備及談判交易文件,架構特殊目的公司或信託並起草管治文件,以及進行監管評估以確定是否需要取得證監會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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