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牌照:2026年逐步指南
香港區塊鏈基金行政管理:法律和監管考量
分佈式賬本技術(區塊鏈)日益嵌入基金行政管理基礎設施,支持實時投資者記錄、自動分配計算、可編程轉移限制和簡化認識你的客戶(KYC)和反洗錢(AML)合規。香港的投資基金已開始探索和實施基於區塊鏈的行政管理架構,監管環境已發展為容納(在某些情況鼓勵)代幣化基金結構。本文檢查基於區塊鏈的基金行政管理的法律框架、代幣化的機制、香港基金的監管考量,以及考慮區塊鏈實施的基金經理的實務指導。
區塊鏈基金行政管理的承諾和現實
傳統基金行政管理涉及手動數據輸入、T+1或T+2結算、基於紙張或PDF的投資者登入和定期(月或季度)凈資價候(NAV)計算。此手動工作流創建操作成本、結算延遲和人為錯誤潛力。區塊鏈基於基金行政管理用自動化程序替換這些手動步驟:投資者登入被編碼為智能合約執行,認購和贖回指令被記錄在鏈上,凈資價候計算由由市場數據饲送觸發的自動化系統執行。
實務好處是顯著的:(a)實時投資者資本表和利益追蹤;(b)認購和贖回的即時結算(T+0)而非T+1或T+2;(c)自動驗證投資者資格(白名單執行)和監管合規(持續KYC驗證);(d)通過消除手動協調和數據輸入減少運營成本;(e)為投資者增強透明度(他們可以實時查看其利益和投資組合頭寸);以及(f)通過智能合約可編程分配收入和回報。
但是,基於區塊鏈的行政管理也引入新風險和複雜性:智能合約中的代碼漏洞可導致無意轉移或計算;區塊鏈系統創建與傳統記錄保留不同的審計線和不可變性約束;某些司法管轄區中的監管不確定性仍然關於鏈上記錄是否滿足法定登記冊要求;對區塊鏈上代幣化利益的保管需要新穎的安全和操作保護。
代幣化基金權益的法律性質
一個關鍵起點是確認:代幣化是否改變基金權益的法律性質?答案是明確否定的。代表有限合夥基金(LPF)中的有限合夥權益的數字令牌在法律實質上仍然是有限合夥權益。其代幣化影響如何記錄和轉移它;它不改變它代表的權利、它承擔的義務或管理它的法定制度。有限合夥条例(第625章)、《公司条例》和其他相關法定適用於代幣化利益與適用於基於紙張的合夥證書相同。
此原則很重要,因為它意味著代幣化基金不豌免於監管或改變基金的法律義務。證監會授權的基金無論基金發行紙張單位或數字令牌,均受證監會授權要求、行為規則和投資者保護要求約束。有限合夥保持受有限合夥条例要求的約束,包括維護合夥人登記冊的要求,無論該登記冊是在綁定賬本或區塊鏈中維護。
基金管理員和代幣化服務提供商的監管狀態
基金行政管理作為受監管活動。根據香港的《證券及期貨条例》(第571章),「基金行政管理」本身不是單獨許可的受監管活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員提供投資管理或財務建議(第1類、第4類或第9類許可活動),許可是必需的。不進行投資決策或提供建議而維護投資者記錄、計算凈資價候和處理認購和贖回的純轉移代理或管理員通常不受證監會許可約束,前提是不進行其他受監管活動。
代幣化和虛擬資產保管人牌照。如果基金管理員安排基金利益被代幣化在區塊鏈上並以數字令牌形式由投資者持有,管理員可能提供保管服務。根據證監會的2023年數字資產保管指引,如果作為業務進行,保護客戶代表數字資產的人可能需要作為第1類(交易)許可或專業保管人實體進行許可。但是,此要求的範圍仍在澄清中,並取決於特定安排:如果投資者自己持有其代幣化利益的私鑰(自我保管),基金管理員不是保管人。如果管理員或第三方保管人代表投資者持有密鑰管理基礎設施,許可可能是必需的。
基金行政管理中的智能合約
智能合約是在區塊鏈上執行的代碼,當條件滿足時自動執行指定的操作。在基金行政管理中,智能合約可自動化:(a)認購處理——當投資者轉移資金至智能合約且合約確認轉移時,合約自動計算投資者的按比例利益并在鏈上記錄;(b)贖回計算——當投資者要求贖回時,合約根據當前凈資價候計算贖回金額並處理分配;(c)分配自動化——當收入或回報可用時,合約自動計算每個投資者的份額并分配它;以及(d)轉移限制——合約可通過防止指定窗口外或對非白名單地址的轉移來執行鎖定期或轉移限制。
智能合約代碼作為操作規則。一個關鍵法律考量是智能合約代碼實施通常在基金的有限合夥協議或憲法性文件中記錄的操作規則和政策。關於智能合約是否可替換(或補充)書面法律文件的問題很複雜。原則上,智能合約是執行在有限合夥協議中指定的條款的操作工具,但智能合約不是有限合夥協議本身——有限合夥協議保持管治法律文件,如果在智能合約功能和有限合夥協議條款之間存在衝突,有限合夥協議佔上風。
代碼審計和責任。在為基金行政管理部署智能合約之前,基金經理應聘用信譽良好的區塊鏈代碼審計師審查合約以發現漏洞、邏輯錯誤和操作風險。審計應驗證代碼忠實實施有限合夥協議的條款,並應識別可能在極端市場條件下發生的邊界情況或故障模式。基金經理對由智能合約錯誤或代碼漏洞導致的投資者損失負責,而且可用的專業審計報告可用於證明盡職調查和作為保險覆蓋的基礎(如果基金經理採購網絡責任或錯誤和遗漏保險涵蓋智能合約代碼)。
代幣化基金利益和開放式基金公司結構
開放式基金公司(OFC)結構(日益用於香港基金)特別適合基於區塊鏈的行政管理和代幣化。開放式基金公司在可變資本基礎上運作,意味著其股本資本隨著投資者認購和贖回而波動。開放式基金公司的憲法允許創建多個股份類別,自然與代幣化對齊——每個股份類別可由不同的令牌代表。開放式基金公司的成員登記冊原則上可在區塊鏈上維護,前提是它記錄所需信息(成員名稱、地址、股份類別、數量)。
證監會已發布考慮代幣化開放式基金公司利益的指引,並已表示證監會愿意授權基於區塊鏈的行政管理的基金,前提是基金符合所有證監會投資者保護要求且區塊鏈系統已被專業審計且符合操作韌性標準。
代幣化基金中的反洗錢和認識你的客戶:旅行規則挑戰
號称資產服務提供商的監管框架包括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旅行規則,該規則要求當號称資產被轉移時,有關轉移的發起人和受益人的信息必須伴隨轉移。對於在區塊鏈基交易所或轉移代理上交易的代幣化基金,旅行規則合規至關重要但在技術上具有挑戰性。
旅行規則實施。從投資者A到投資者B的區塊鏈網絡上的基金令牌轉移必須伴隨識別A(發起人)和B(受益人)及其有益所有權信息的信息。此信息是必需的,以便下游令牌接收者可驗證發起人和受益人都不是制裁目標,也不是以其他方式從事非法活動。
實際上,代幣刔基金的旅行規則合規通常通過以下方式實施:(a)白名單系統驗證所有令牌持有人的身份和反洗錢/認識你的客戶狀態並限制轉移給白名單地址;(b)保管或轉移代理人持有轉移以待旅行規則信息驗證;或(c)與實現旅行規則功能本地的號称資產服務提供商許可交易所或平台的整合。特定實施取決於基金的結構和其使用的區塊鏈網絡。
集成計劃和批發中央銀行數字貨幣用於基金結算
香港金融管理局的集成計劃代表旨在探索批發中央銀行數字貨幣(CBDC)作為代幣化證券和基金交易結算資產的重大基礎設施舐計。在第一階段(2023年完成),香港金融管理局測試了代幣化港元存款系統,並執行了原子交換交易,使用代幣化港元結算代幣刔基金——實現基金認購和贖回的T+0結算。
集成計劃對香港基於區塊鏈的基金行政管理有深遠含意。如果香港金融管理局部署批發中央銀行數字貨幣平台,基金經理可與該平台整合以實現實時結算:轉移港元認購代幣刔基金的投資者將立即(T+0)收到基金令牌,交換代幣刔港元存款,贖回同樣是原子的。香港金融管理局尚未宣布批發中央銀行數字貨幣部署的明確時間表,但香港金融管理局的公開聲明表明當局將批發中央銀行數字貨幣視為優先基礎設施舐計。基金經理應監湋香港金融管理局關於中央銀行數字貨幣的公告,並應考慮其基於區塊鏈的基金行政管理系統是否可在未來與中央銀行數字貨幣基礎設施整合。
實施區塊鏈的基金經理的實務考量
對於考慮基於區塊鏈的行政管理的基金經理,建議採取以下步驟:
- 法律框架分析。聘用專業顧問分析基金的現有有限合夥協議或憲法性文件是否允許基於區塊鏈的行政管理和代幣刔,或是否需要修訂。
- 技術選擇和架構。選擇適合基金戰略和要求的區塊鏈平台。對於香港基金,這通常意味著許可區塊鏈(不是如以太坊一樣的公共區塊鏈),允許基金控制訪問並確保監管合規。
- 智能合約代碼審計。在生產環境中部署任何智能合約之前,聘用信譽良好的區塊鏈代碼審計師審查合約以發現漏洞、邏輯錯誤和與有限合夥協議條款的合規性。記錄審計結果並補救任何已識別的問題。
- 監管接觸。對於新穎基金結構,考慮主動與證監會或香港金融管理局接觸討論提議的區塊鏈架構,並獲得關於監管要求的非正式指導。
- 保管和安全框架。為代幣刔基金利益建立強健的保管和安全框架,包括冷儲存、多簽名控制和專業保管服務(如適當)。採購包括智能合約錯誤和數字資產安全事件的網絡責任保險。
- 投資者披露。更新基金的發售文件以清晰披露基金利益被代幣刔、它們在什麼區塊鏈網絡上維護、什麼保管安排到位以及什麼投資者保護適用。
阿藍黃律師事務所如何幫助
本文僅供一般信息和教育目的。不構成法律建議,不應作為此等依賴。法律和監管要求可能會改變。在根據本文任何信息採取行動或依賴之前,您應就您的具體情況尋求獨立法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