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碼資產與虛擬資產
香港加密資產匯報框架(CARF):2027年生效的影響與準備
香港提供兩種專用本地基金工具:開放式基金公司(OFC)與有限合夥基金(LPF)。本文比較兩者的架構、治理、稅務處理及實際用途,協助基金經理人在兩者之間作出選擇。
香港的基金格局隨著兩種本地基金工具的引入而發生重大變化:2018 年 7 月生效的開放式基金型公司(OFC),以及 2020 年 8 月推出的有限合夥基金(LPF)。兩者為基金經理提供了離岸架構以外的可行選擇,而離岸架構(主要是開曼群島有限合夥及公司)歷來主導市場。
兩種工具均可受惠於香港的統一基金稅務豁免,且可用於多種替代投資策略。但兩者在架構上存在根本差異,吸引不同的投資者群體,並適用於不同類型的基金。本文概述各自的主要特點,並提供一個選擇框架。
OFC 是根據《公司條例》在香港設立的投資公司。與普通香港公司不同,OFC 採用可變動股本制度,即可在無須遵守一般公司法減資限制的情況下發行及贖回股份。這使其特別適合投資者定期認購及贖回的開放式策略。
OFC 的主要架構特點包括:
OFC 可公開發售(面向零售投資者,須就發售文件取得證監會認可),或私下發售(僅限專業投資者,採用簡化登記程序)。
LPF 是根據 2020 年 8 月 31 日生效的《有限合夥基金條例》(第 637 章)登記的基金,以一名或多名普通合夥人及一名或多名有限合夥人組成的有限合夥形式架構。登記僅需在公司註冊處辦理,基金本身無須向證監會登記,但投資管理人通常需另行取得證監會牌照。
LPF 的主要架構特點包括:
OFC 及 LPF 均可受惠於香港的統一基金稅務豁免。該豁免免除符合資格的基金在證券、期貨、外匯及多種替代資產類別合資格交易所得的利得稅。該豁免其後延伸至涵蓋所有私下發售的基金,不論其法律形式,消除了早期對離岸工具有利的不對等待遇。
2021 年推出的附帶權益稅務優惠,允許合資格基金的合資格僱員及服務提供者所獲得的合資格附帶權益收益,以 0% 的優惠稅率繳納薪俸稅及利得稅。此舉使香港對附帶權益的處理方式與主要基金設立地看齊,並大幅提升在本地設立基金管理業務的經濟效益。
在 OFC 與 LPF 之間的選擇,主要取決於投資策略、投資者群體及管治要求:
在投資管理人的證監會牌照到位後,兩種架構均可相對迅速地設立。LPF 在公司註冊處的登記通常可於一至兩週內完成;OFC 登記則需額外辦理證監會審批程序,私人型 OFC 通常需再額外兩至三週時間。
天成律師事務所為基金經理、基金發起人及機構投資者提供香港基金成立各方面的意見,包括 OFC 及 LPF 架構設計、有限合夥協議起草、證監會牌照申請及投資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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